來源:搜集整理 ? 日期:2020-06-04 ? 點擊數:
有期限的,即著作權在保護期內出版幾年又回歸原。
傳統民法理論認為,出版就是把所有權給了受讓人,是永久性的,如果所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又回歸出版人,那么實質上這不應該算出版,而是許可使用。實際上有期限的著作權出版正是著作權和物權相區別的又一個體現,物是有形的,其出版只能是永久性的,而著作權是無形產權,和有形載體的產權是相互獨立的,著作權的出版可以是全部的,可以是部分的,當然也可以是有期限的,著作權的出版因為其無形顯得格外靈活。
我國在1987年之前的諸草案中,都有有期限出版的條款,但在該年底的一次征求意見會上,有民法學者認為有期限出版不符合民法原理,這實質上是許可而不是出版,盡管起草人以其他國家的成例為證,終不能說服他們保留下來,最終在草案中將該條款刪除。鄭成思教授認為這是很可惜的一個結局。
我國目前存在不少有期限的著作權出版合同,與民法理論界的觀點相似,在司法實踐中不管合同的名稱是什么,只要有期限,就一律認定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。但這樣認定會產生很大的問題,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權出版合同被認為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后,該許可使用合同又被認定為專有許可使用合同,由于除掉作品所有權外,專有許可使用人(被許可人)可以全面對抗許可人,在這種情況下,有期限的著作權出版合同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差別尚不大,但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權出版合同最終被認定為非專有許可使用,那二者就存在天壤之別了(如為出版,則受讓人自然擁有受讓的全部實體權利和訴權;如為非專有許可使用,則被許可使用人僅擁有非專有使用權,不僅無法對抗著作權人,連第三者也無法對抗,訴權就更談不上了),這就完全違背了合同簽訂者簽訂合同時的本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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